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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六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河北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七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文件一)。
 
  第八条入园程序
 
  第九条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文件二)。
 
  第四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
 
  第十三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授牌“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五条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入孵企业可享受河北省、经开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协助企业获得河北省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使用孵化场地的入孵企业,可享受河北省、经开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冰天雪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